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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8 15:18:0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实现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三、创建标准

1.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企业依法与本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理、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

2.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合同(协议)履行好。建立工资分配平等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相应的职工参与、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履约责任追究制度。

3.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坚持厂务公开,职工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5.尊重和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注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保障职工的教育权、发展权,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6.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化解矛盾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职工群体性事件。

7.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法落实。没有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8.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四、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工会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企制宜,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全国总工会在地方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各级工会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有效途径,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规划、考核办法和标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各省(区、市)、市(地)总工会要制订具体的创建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评选和表彰工作。要从严掌握评选条件,严格按程序审核评定,保证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形成“企业关心职工权益,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党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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