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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一制度都有相应的规定,并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企业的性质变为以国营为主,用工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改解放前工人是企业受剥削者的状况,职工不仅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成为企业的主人。新的用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当家作主的自豪感,主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出谋划策,以前所未有的工作热情投入了企业的生产和国家的建设中。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就是新中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农业国,发展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工业基础和工业体系的东方大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取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是被单位接受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烦心,只要一心一意地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新中国的这种新的用工方式的出发点是把职工当做国家的主人,由于企业已经成为国营,所以职工也是企业的主人。这一新的用工制度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最好的人力资源,发挥了职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建国后工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呈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较大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勤劳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舒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对用工制度“终身制”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进而得到了当时的劳动人事部的认可。1983年的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试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了要求。劳动人事部提出的试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所表述的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力,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职工个人来说,只要积极劳动,工作就有保障,并能多劳多得。当时所规定的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主要是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实行固定工制度)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1986]77号文件的方式颁布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四个重要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推行劳动合同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之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该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职工人的权利义务,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等内容,为推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初步的法规政策框架。此后,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正式开始推广。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这一用工形式给予了肯定,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并以这一用工形式为核心设计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各地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法规或规定。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这表现在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并存,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在这些新的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原有的劳动合同制度已不能涵盖这些新的用工形式,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才能解决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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