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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制度大全
目 录
1、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4
2、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6
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10
4、党支部工作条例………………………………………………12
5、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22
6、党支部“三会一课”工作制度………………………………24
7、党支部委员“一带一”工作制度……………………………26
8、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同步”工作制度………………………28
9、党组织逐级工作报告制度……………………………………30
10、流动党员管理制度……………………………………………32
11、发展党员工作制度……………………………………………35
12、发展党员公示制度……………………………………………37
13、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40
14、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考察制度………………………43
15、发展党员基础材料规范制度…………………………………45
16、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50
17、党员责任区工作制度…………………………………………53
1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54
19、不在岗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56
20、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58
21、党小组会制度…………………………………………………59
22、支委会工作制度………………………………………………60
23、支部党员大会制度……………………………………………61
24、党员学习教育制度……………………………………………62
25、党员管理制度…………………………………………………63
26、新党员跟踪教育制度…………………………………………64
27、党支部家访制度………………………………………………65
28、党支部谈话制度………………………………………………66
29、党支部书记考核任免制度……………………………………67
30、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68
31、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制度………………………………71
32、公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77
33、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制度……………………………………91
34、党政班子成员密切联系群众制度……………………………94
35、领导干部交流制度……………………………………………96
36、领导干部谈话制度……………………………………………98
37、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101
38、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03
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每名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在党组织内,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在组织生活中都是平等的。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上级开会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亲自向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要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条 党组织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即被认为自行脱党,党组织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严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一般情况下,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灵活安排“三会”时间和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但全年“三会一课”次数必须保证,内容必须落实。
第六条 严格坚持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公司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召开。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把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生活会前,班子成员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找准自己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拟出发言提纲。会上,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实事求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会后,围绕提出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八条 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提前7天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提交《召开民主生活会报告单》,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和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会后一周内将书面报告连同原始记录,以及党政“一把手”发言提纲一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会议内容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的情况。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发挥整体功能的情况和领导班子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4、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5、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条 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一般应于7月底前开完,下半年民主生活会一般应于翌年1月底前开完。因故不能按时召开的,必须事先向上级党委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召开,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会前准备
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党政主要领导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并提前一周通知党政班子成员。
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议题,到分管部门或承包联系点征求意见。组织、纪检部门的人员也要深入基层,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党政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与班子其他成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议题要求,结合征求意见和谈心情况,认真拟定发言提纲。
确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填写报告单,提前10天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时呈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会议组织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严格考勤制度。党政班子成员要按时、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班子成员参加党支部、党小组活动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明确责任,分头落实,如实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会后落实
会上反映出的问题,应由领导班子自身解决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对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会后一周内,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综合报告、原始记录和党政“一把手”的发言提纲。会议情况综合报告要突出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及整改措施。
第六条 具体要求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带头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总结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会议。
民主生活会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集中解决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对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和向上级党委报告的,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时,要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请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派人参加,自觉接受检查指导和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生活在组织之中,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所在班子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在党日活动时,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前安排好工作,积极主动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不要安排会议或活动,如果参加上级会议或有特殊情况,要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在会上不做总结性的发言,要和其他党员一样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带头发言,带头讨论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在会前要主动征求意见,确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会上要就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情况,密切联系群众情况,清正廉洁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和工作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总结经验,统一思想认识。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工作的会议,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五条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党支部和党小组每半年统计一次,并要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监督。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 党支部的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要求,实施“五个一工程”(选一个好党支部书记、建一个好班子、带一支好队伍、有一套好工作制度、形成一个好工作机制)。加强党支部书记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执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努力做到党性强、作风正、素质高、工作好;建设一个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政治上强、懂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与时俱进的支部班子;建设一支能够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和自觉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建立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控制力的工作制度;建立起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为实现管理局二次创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党支部的设立。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与邻近单位组建联合党支部。
第三条 外出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凡有党员3人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支委会一般设书记(需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
第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控制力。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班子行使职权,共同研究本单位重要问题,共同承担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责任。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群众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高级知识分子群体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八)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九)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御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支部书记是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发动党员群众,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支部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召集、主持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针对生产经营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等问题,提出党支部的工作重点,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从生产、业务活动中,延伸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五)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使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认真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素质要求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困难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维护企业稳定,推进企业持续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富有特色,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密集型单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与行政班子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年度和月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级改革方案的实施;劳动组织的调整;班组长的任用;职工的奖惩;奖金分配方案的制订;先进班组和个人评比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共同研究重要问题的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在党政班子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要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以高度的党性和责任感共同抓好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工作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章》规定,凡需要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都应提交相应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准确。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每名支部成员都应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工,抓好自己分担的工作,确保支部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大会。
(二)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野外施工单位或在队伍分散的情况下,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党课一般以支部为单位,也可以总支和党委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要围绕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把重点放在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不断提高党课质量,切实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三条 认真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党员队伍实际做出具体安排。评议过程中要抓好学习教育、个人总结、征求群众意见、党员之间互评、组织鉴定和总结整改等环节的工作。
(二)坚持党员标准,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评议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三)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报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不合格党员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同时,支部要同每名党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
(一)党支部应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宗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硬骨头十三车队精神教育以及本单位先、优、模教育。
(二)党员教育要坚持和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三)党支部要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提高党员素质上下功夫,把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一)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党员外出超过半年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半年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
(二)党支部(党小组)要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按时、认真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对不按时参加的及时进行提醒,对于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给予书面告诫,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对单独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党支部应采取一定方式及时向他们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支部决议,通报情况,布置任务。3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对于分散施工不能集体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派支委到各工作点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找党员谈话,提出要求。
(四)退(离)休党员都要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退(离)休党员,视具体情况,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原单位机构变化不大的,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单位机构变化较大和居住地离单位较远的,要按照居住地域,建立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党组织,隶属于各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管理,并组织他们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
(六)改制企业要及时确定党支部隶属关系,保证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七)党员要按规定主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强化党费管理工作,按照党费交纳标准,保证党员足额缴纳党费。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经组织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班组长、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制定发展党员计划,认真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和手续,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监督。党支部对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对违纪党员,提出处理意见。
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抓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内容
1、抓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主要抓好“六靠”:靠坚持学习统一思想,靠健全制度规范行为,靠信任搞好团结,靠真诚配合支持工作,靠经常谈心消除矛盾,靠优良作风塑造形象。从而,把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成为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带领群众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
2、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使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改进党组织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帮助和指导基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的工作。
5、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工作,弘扬正气,反对歪风。
6、帮助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完成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
第二条 抓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要措施
1、每年制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划,提出明确工作目标。
2、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措施。
3、党委成员采取包点的办法,帮助和指导基层抓好党组织建设工作。
4、认真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工作要求
1、党委各职能部门按此制度,每年都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2、把抓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作为对党委每个成员工作实际的重要考核内容,党委成员每个季度要向党委汇报一次包点工作情况。
3、党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包点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基层抓好党建工作,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党支部“三会一课”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三会一课”,指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第二条 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开一次。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大会。
第三条 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野外施工或在队伍分散情况下,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要指导开好党小组会。编入党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 党课每季度上一次,除参加上级党委统一组织的党课外,支部还要结合实际上好党课。
第六条 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要认真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议题确定后,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不允许临时变动。
第七条 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召开。党课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宣传委员担任教员,也可请上级党委成员上党课。
第八条 按照工作内容讨论和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的党员参加方可开会。
第十条 必须保证每名党员都能时时、处处生活在组织之中。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支部改选、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和遇有其它重要问题时,党员仍回原支部参加。
第十一条 按照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上好党课,必须保证党课的质量,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三会一课”要做好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议题、授课人、发言内容、决议结果等要记录清楚,符合规范。
第十三条 每名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议所做出的决议。
党支部委员“一带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委员“一带一”,即一名党支部委员带一名未申请入党的群众,使他们在思想上了解党、感情上贴近党、行动上靠拢党,主动要求加入党组织。
第二条 “一带一”对子应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对职工队伍状况做出分析,确定“一带一”对象,并指定一名党支部委员与其结成“一带一”对子。“一带一”对象申请入党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委员可重新结对;党支部委员或“一带一”对象工作发生变动的,党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确定,或由所在党支部向变动单位主动介绍情况,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要指导“一带一”对象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教育和引导他们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认清形势任务,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实践。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要采取定期谈心交流、辅导讲解、问题答疑、实践指导等方式,对“一带一”对象进行教育引导。要坚持标准,注重方法,防止劝说和强拉入党现象的发生;党支部要关心“一带一”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不断成长进步。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要结合“一带一”对象个人特点,制定具体的帮带计划,与党支部每年签订一次“一带一”责任制,确保帮带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一次“一带一”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并按本办法所列内容,制定出本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一带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同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五同步”是指:对新组建或撤并的单位要做到:党组织班子同步配备,党的基层组织同步建立,党建工作同步规划,党组织功能同步到位,党组织关系同步理顺。
第二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与邻近单位组建联合党支部,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外出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支委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
第五条 执照“五同步”原则建立的基层党组织要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2、与行政班子共同决策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证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3、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5、组织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好“四有”职工队伍。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临时党支部只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监督、管理工作)。
7、加强对基层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8、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鼓励和支持群众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9、加强基层班子自己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党组织逐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要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党支部每季度报告一次;基层党总支、党委每半年报告一次;公司党委一年报告一次。
第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向本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同时,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对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届期满,要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全面系统的报告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生产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上级党组织安排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五)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六)下一段工作安排意见。
第五条 工作报告的内容要经过本级党的委员会充分讨论,达成共识。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同时还要有理性的经验和建议。
第六条 对报告工作与实际不符,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大事件报告不及时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基层党组织中,因外出务工经商、出国出境、辞(退)职、下岗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参加其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的党员。
第二条 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流动的原因、地点、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流动后与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党组织应与流动党员签订组织管理协议,流动党员应主要做到:(1)按时足额交纳党费;(2)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3)条件允许的每年至少回到原单位参加一次党内组织生活。
第三条 党员流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党员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
第六条 流动党员返回原单位后,要带回所在地党组织给其做出的书面鉴定,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第七条 因公出国出境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性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单位党组织按发展党员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流动党员不能按时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的,经支部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向党组织汇报情况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第十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党员,应根据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第十二条 管理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掌握政策、明确责任、注重教育、加强管理。对不能履行组织管理协议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特别是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明确标准,认真评议,准确定位,严肃处置。处置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公司以外流入我公司的党员和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党不接纳其组织关系。接纳公司以外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落实正常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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