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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技能专家评聘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3 15:37:07

XXX公司技能专家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核心操作人才在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建设XXX公司核心操作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开发实施方案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能专家管理办法》(中油人劳字[2005]4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专家是指具有高超专业技能水平并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在企业生产以及重点技改项目攻关、解决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培养后备技能人才、推广使用新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操作技能人才。技能专家分为中石油集团公司技能专家、XXX公司技能专家和企业(XXX公司属各集团、专业公司)技能专家三级,本办法所称技能专家指XXX公司技能专家。设置范围主要为XXX公司主营业务领域的主要技术工种(职业)。

第三条  技能专家按照公开条件、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定期开展选拔聘任工作。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技能专家的条件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技能,无人身、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文化程度达到高中、技校以上或经过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工作表现突出的主要技术工种(职业)在聘技师、高级技师(业绩特别突出的中、高级工,经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可以破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被同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二)在XXX公司及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的;

(三)在XXX公司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国内外高、精、尖设备引进投产或大修、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有国家专利,并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八)技艺高超,生产、加工、制造产品或完成生产任务工作量的数量和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九)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所培养的徒弟或学生有多人在国家一、二级竞赛中取得名次的;

(十)荣获国家级一级竞赛同行业前五名的人员;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能竞赛同行业前三名的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评选程序

 

    第五条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技能专家评聘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能专家管理办法、技能专家的评审、复审、指标的调控和集团公司技能专家的推荐。各单位依据XXX公司下达指标,负责技能专家的选拔、评审、推荐,年度、聘期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按照XXX公司核定的技能专家指标,将技能专家工种(职业)数量、条件、工作职责等向职工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参加技能专家评选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评聘申报表,提交本人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获奖证书、成果证明等材料。

(三)评议考核。各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和评议。内容以从事本工种(职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效益及个人的技能水平、综合能力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述职答辩、考试和鉴定。在XXX公司下达指标内确定候选人人选,并将推荐报告、评议结果及候选人有关材料报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复核。XXX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专家共同组成XXX公司技能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的条件、业绩、成果资料、获奖证书等进行复核。

(五)公示。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拟聘任人选名单通知推荐单位,由单位将个人主要工作业绩、成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的姓名、单位、主要业绩,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六)公布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经XXX公司XXX公司务会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XXX公司技能专家,行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技能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与聘任上岗的技能专家签订聘约,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任期目标责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技能专家在聘期内,要履行职责:

(一)遵纪守法,安全生产;

(二)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质量优秀;

(三)刻苦钻研业务,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技术攻关;

(四)加强自身学习,及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技能水平保持同行业领先;

(五)积极组织或参与技能培训,培养高层次后备技能人才;

(六)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

除以上基本职责外,各单位可结合岗位实际具体约定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技能专家的考核。

(一)根据聘书约定的协议,各单位应对技能专家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生产业绩、革新成果、传授技艺等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实施、备案。年度考核要由本人提交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情况表。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解聘。

(二)技能专家聘期为2年。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2年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聘期内本人主要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情况,结合本单位生产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未续聘的原聘书到期自行终止。

(三)聘期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本人在聘期期满前30日,提交聘期内的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2、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和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考核。

3、对聘期内考核合格的技能专家,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XXX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重新颁发聘书,聘期2年。

第十条  技能专家连续满2个聘期,准备继续聘用,或已经解除聘约准备重新聘用的,均需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技能专家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本人责任,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他人成果;

(四)因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受行政处分的;

(五)未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及质量;

(六)已离开原工种(职业)生产岗位,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技能专家责任;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当技能专家。

第十二条  技能专家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在XXX公司二级单位之间自行调动,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且继续从事原工种(职业)的,继续履行原聘约,终止日期为原聘书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技能专家聘任、解聘情况及时报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技能专家联系制度。每位技能专家都要由一名本单位技术专家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联系。XXX公司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定期对技能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了解,随时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技能专家考绩档案和信息库,对其技能的提高、业绩成果以及政治表现做出公正评价并记录。技能专家考绩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二级单位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实行技能专家津贴制度。技能专家自受聘次月起,在生产工作期间享有技能专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自终止聘期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聘期内因个人原因发生长学、长病及长假等情况,按照XXX公司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受聘技能专家由XXX公司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连续两次被聘为技能专家的,由XXX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一次为期不少于15天的公费疗养。参加由XXX公司统一组织的公费疗养的,不影响其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  XXX公司有计划地安排在聘技能专家,到XXX公司外培训单位或有相关业务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培训,满足高难、复杂技术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为技能专家后,其技师、高级技师聘约自行解除,停止享受技师津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技能专家实行适当倾斜政策,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他们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技能专家辞聘或被解聘的,从辞聘、解聘次月起,停止执行技能专家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第六章  培养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加强技能专家的培养工作,以改善技能开发、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根据每一名技能专家的业务专长和工作需要,逐一制定培养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技能专家开展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活动,鼓励他们参加本专业重要国内学术会议,使技能专家始终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动态,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吸收技能专家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及论证工作。要为技能专家开展技术咨询、项目论证、解决技术技能难题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能专家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技能专家评聘管理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报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企业技能专家的设置名额指标由XXX公司下达;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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