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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搞好人力资源开发,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教育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在职学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创造公司最高价值和实现股东最大回报为宗旨,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的需要,主动有效地为股份公司发展战略服务。
第五条 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经济实用的原则,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公司和员工的责任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将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确保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起“选拔、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
第八条 将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领导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管理权限一级考核一级。
第九条 参加和接受教育培训是公司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章程,员工人均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0学时;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操作人员累计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 员工经批准外出参加脱产学习和培训,3个月以内的按出差待遇,超过3个月的部分按不低于出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学习和培训,工资、奖金及所享受的待遇原则上不变(未经批准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选派人员参加的教育培训,培训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经单位同意的,培训费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由公司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应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培训风险抵押金数额、服务期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所在单位应按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第十五条 员工应按照规定和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员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应鼓励员工自学和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和培训,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资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教育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二)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制订员工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制订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开展员工教育培训的实施情况;具体实施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高级专家及其后备人才、总部机关和专业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关键岗位和紧缺专门人才的培训。
(三)所属分(子)公司人事部门按照股份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制定本单位人才发展战略、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检查指导和考核所属二级单位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是:
各类培训项目立项由总部机关各部门及专业分公司申报。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目标、主要培训内容、所需时间、地点、培训费用及开班时间,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报人事部汇总。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将直接组织的培训项目及经费预算报分管总裁批准,其余培训项目下发各单位征求意见和报名。反馈后,正式下达年度计划并与培训院校签订培训合同。临时培训立项也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但要根据工作安排和经费的可能从严控制,防止冲击整体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所属各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的管理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分为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岗位任职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工程教育和学历教育。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岗前培训。新接收的毕业生和复转军人须经过半年基层实习,半年在岗培训。此期间享受实习工资和待遇。培训期满考核合格者准予上岗,享受岗位工资和待遇。其他调入的员工可不安排实习,但要进行相应岗位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不同的岗位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持证上岗。上岗后,应随公司经营战略、运作方式的变化与发展,适时进行适应性岗位培训。
第二十五条 继续工程教育。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把培训企业家、复合型人才和各类紧缺专门人才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要特别重视对骨干人员的培训,切实解决骨干人员因工作忙而得不到培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历教育。重点选拔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后备人才,进行硕士和博士层次的学历教育。对已聘任上岗,但不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规定学历的员工要限期达到,新聘任人员要严格按照学历要求选聘。
第二十七条 操作技能培训。操作层员工必须接受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要特别重视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与选聘,还要对已达中、高级工工资标准尚不具备中高级技能水平者进行技能强化培训。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高中级管理人员要求在任职期内尽早完成工商管理知识培训。
第五章 制度与措施
第三十条 培训项目专家审核制度。聘请有关培训专家,开展对重要培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检查督导企业培训工作,协助人事部制定培训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培训项目评估验收制度。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根据与培训院校达成的协议,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作为培训经费拨款的依据。对重大培训项目要派出培训监督人员。
第三十二条 培训工作年度汇报制度。所属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年初要将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要点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年末要对全年员工培训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和专人汇报,并填报《股份公司培训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要由培训单位如实填写《员工培训登记表》。员工培训档案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管理直管领导干部、高级专家及其后备人员、关键岗位及紧缺专门人才的培训档案,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职称评聘、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培训人员选拔制度。员工参加关键岗位和紧缺专业人才培训,要按照选拔条件严格考核,符合要求的方能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股份公司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第三十六条 组织境外培训必须与同级人事部门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根据任务下达选拔通知,按照选拔条件初选人员并经外语水平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国培训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组织教育培训要选择国内外正规办学机构,不得借培训的名义组织与之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要确保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投入的渠道规范、畅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份公司和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使用员工培训经费:
(一)股份公司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经费,由人事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进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培训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股份公司财务部的监督;
(二)各分(子)公司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提取培训经费,在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人事部门按计划使用;
(三)企业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员工培训经费,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发 证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员工培训证书统一使用由股份公司人事部监制的《xxxx有限公司员工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该《证书》为股份公司员工培训情况连续记载手册,作为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确定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证书》发放范围为股份公司全体员工。由各级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签发和管理。《证书》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代码》的通知”(油人字[2000]第120号)规定执行。原有各级各类培训证书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证书》验印按照谁组织谁审核验印的原则,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方为有效。各级人事部门要做好证书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员工参加培训必须携带《证书》,由培训承办单位如实填写培训内容和考核成绩,并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学习结束后学员持《证书》和《员工培训登记表》到派出单位人事部门报到,由人事部门对员工培训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
员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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